不要误解我的意思,在WWE工作还是有不少好处的,我赚到了不少钱,尽管花掉了相当一部分用来支付违约金。我成为了名人,为日后进入UFC埋下了伏笔,我学到了如何看待联盟与市场,但最美妙的一件事是遇见了我的妻子,如果我不曾踏进WWE,我不会见到Rena,她为我生下了两个健康的男孩,她与Mya相处地十分融洽,如果我说自己是一个受到上帝眷顾的幸运儿,说这句话时我是认真的。
对于离开WWE的选择,Rena站在了我这边,这对她来说并不容易,因为当时她还在公司中,但她能够理解我的决定,我希望回到运动行业中,希望参加竞技比 赛,或许我会再次尝试一下职业橄榄球。然而就在我离职的过程中,我犯下了人生中的最大错误,签下了那份包含着禁赛条款的解职合约。
文斯非常生气,因为我在2003年7月才与WWE完成了续约,他称这是自己给出的最丰厚的合约,但当时我已经不在乎钱的多少了,我不缺钱,只想早早了结与文斯的关系。
那时我并不知道自己日后会进入综合格斗界,也不知道自己日后会去日本。我有进入NFL的打算,但当时我脑子中唯一想着的就是逃离WWE,逃离文斯,其他的都是次要。
文斯终于答应放我离开,但他要求我签下一份解职合约,我将合约传给了远在明尼苏达的律师,他告诉我晚些时候会与我详谈。
但我已经急不可耐了,我迫切地想要脱身而出,我没有想过要与WWE产生利益冲突,如果文斯在合约中对此明令禁止我无所谓,于是我没有给律师看完那份合约的 机会,便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。我本以为这会是一件轻松加愉快的事情,摔角狂热出赛,拿钱走人,永远退出职业摔角。然而我却大错特错。
与WWE的续约合同中包含了一项离职后一年内禁止在其他联盟出赛的条款,但这份离职合约上的禁赛条款却大相径庭。
这份合约中注明着我无法为任何摔角联盟、综合格斗或其他体育娱乐公司出赛,世界上的任何公司,直到2010年中旬。
落笔的那一刻,我给自己挖了个大坑,那一年我才27岁,这一条款意味着我在33岁前都得赋闲在家,刚好是我写下这本书的年纪,有一句话叫活到老学到老,在这里应验了,我花了一年时间与大把钞票来换回自由,但这些都过去了。
我回到了家中,我喜欢这样的生活,那些事情不会一直困扰着我,因为它们已经远去。